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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喜多多食品有质量问题 3名嫌疑人被批捕

  • 发布时间:2016-12-15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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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晋江首起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检察院获悉,捏造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多多集团”)椰果王椰果有质量问题的3名嫌疑人刘某林、邓某川、李某,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于12月8日被晋江市检察院正式批捕。这是晋江市首起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  编造喜多多椰果王有质量问题  

编造喜多多食品有质量问题 3名嫌疑人被批捕

【概要描述】为晋江首起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检察院获悉,捏造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多多集团”)椰果王椰果有质量问题的3名嫌疑人刘某林、邓某川、李某,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于12月8日被晋江市检察院正式批捕。这是晋江市首起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  编造喜多多椰果王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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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晋江首起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

  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检察院获悉,捏造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多多集团”)椰果王椰果有质量问题的3名嫌疑人刘某林、邓某川、李某,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于12月8日被晋江市检察院正式批捕。这是晋江市首起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

  编造喜多多椰果王有质量问题

  3人录制视频发到网上

  10月份,远在江苏的刘某林、邓某川、李某,随意录制了一段编造喜多多椰果王有质量问题的视频,就发到了微信群。没想到这一视频被广泛传播,对喜多多集团造成明显声誉损害,最终导致3人一一被捕。

  江苏盱眙县的刘某林是某驾校教练,四川大竹县的邓某川和江苏盱眙县的李某是其学员。事发当晚,刘某林带着两人住进江苏省淮安市某招待所,准备第二天的驾驶证考试。平时喜欢吃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的刘某林,闲来无事,叫来了邓某川和李某。

  “听说有的椰果是塑胶做得,我们看看这个怎么样。”在刘某林的突发奇想下,由邓某川拍摄,刘某林和李某在视频中捏、拽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中的果粒。录制视频过程中,刘某林和李某编造谣言“果粒是塑胶做的,会吃死人”。

  随后,邓某川将该视频发送到刘某林建的驾校学员群,视频迅速被传播开来,并出现在盱眙网、江苏盱眙万事通微信公众号等处。编造的该视频对喜多多集团造成明显声誉损害,致喜多多直接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

  涉损害商品声誉罪

  3名嫌疑人被批捕

  10月7日,喜多多集团就网上出现恶意视频编造喜多多椰果王产品相关不实信息一事,向晋江市公安局报案。10月21日,晋江市公安局对此进行立案侦查。

  10月31日,刘某林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抓捕归案。11月19日,邓某川和李某到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马坝派出所投案。目前,3人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批准逮捕。

  晋江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事发后,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喜多多椰果王食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合格,未检测出塑化剂。刘某林等3名嫌疑人在未经调查证实的情况下,随意捏造产品不符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广泛传播,对喜多多集团产品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3名犯罪嫌疑人已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

  本案中,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检察官表示,本案适用“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来源:2016年12月13日晋江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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